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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分数可否成为学生的隐私

1998-12-16 来源:光明日报 孙云晓 我有话说

长期以来,在相当多地方,考试分数的功能已被异化,它严重摧残了学生的身心健康。为尊重学生的权利,推进素质教育,有人认为应将分数视为学生的隐私。这一观点已引起各有关方面的重视与关注。

分数是否应成为学生的隐私

长期以来,学生的考试成绩被按照分数高低排名次并随意当众公布的现象,在中国屡见不鲜,北京一位高三女生说:“我们的考试测验如家常便饭。不光考,还排名次。我们两个文科班共98人,从头排到尾,不仅在班上念一遍,还在家长会上念一遍。这是同学最讨厌的,也是最害怕的。再说了,第98名还有什么信心呢?”

我们常见诸多报刊披露,学生由于考试差,深感在同学面前抬不起头,如果性格内向,加上家庭的教育方法不当,常常引发出一些不该发生的悲剧,有的学生喝敌敌畏自杀,有的学生残忍地杀害了自己的亲生父母等等。

当然,我们不会幼稚地推出结论——仅仅是由于按分数高低排名并公布于众导致了种种悲剧,因为还有更深层更复杂的原因。但是,我们必须看到,按分数排名次和公布于众恶化了学生的生存环境,常常成为悲剧的催化剂和导火索。其实,强行公布分数和排名次是一种严重的歧视行为,是对学生正当权利的野蛮剥夺,必须予以制止。

分数为什么可以成为学生的隐私

我们反对公布学生考试分数和排名次,主要依据是法律原则和教育原则。

1、法律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强调的四大原则之一,即“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在第三章学校保护中的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育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在第三十条又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也许,有人会说,隐私是有权不公开的,可考试分数算什么隐私呢?就让我们看一下什么是隐私。据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编的《现代汉语词典》定义,隐私的唯一解释为“不愿告人的或不愿公开的个人的事”。想想看,哪个考分低的人愿意公开自己的分数?既然低分有可能使其处于不利地位,他为什么不可以将分数作为自己的隐私呢?

1994年11月10日,国家教委在《关于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意见》中,曾明确规定:“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单纯以学科考试成绩或升学率高低评价学校和教师,不得给学校、学校也不得给教学班和教师下达学生考试成绩或升学率的指标;不得以此排列学校、教师、班级的名次,也不得以此作为评价他们工作好坏,进行奖惩的主要依据;学校、教师不得按学生考分高低排列名次,张榜公布。”

这里再讲一则具体案例。今年期末考试结束,四川省某县一中学在工商银行办事处和镇政府门口张贴两张“成绩汇报”,除公布了本校部分学生的高分成绩外,还将并未在该中学读书的4名学生的不理想考分作了公布,引起4名学生及监护人的不满。一周后,该中学又将此“成绩汇报”交镇党政办公室。

为此,4名学生状告学校侵犯名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中学公开张贴“成绩汇报”,虽然是为了吸收生源,主观上无侵害原告名誉权的意思,但在客观上公布了原告不愿公开的成绩,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据此,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在同一地点以公告形式向四原告赔礼道歉,公告内容交法院审核,此公告应保留3天。

法院判决的理由有三:首先,被告损害原告的事实存在。被告在没有取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其不愿公开的成绩公布于众,侵犯了原告的人格尊严,对原告名誉造成事实上的损害。其次,被告有不可推卸的过错责任。虽然在主观上被告是为吸收生源,但把本校考分高的学生与他校考分低的学生(原告)相比,客观上起到宣扬本校、贬低他校,损害原告名誉的作用。最后,被告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也是侵害名誉权行为,加害人要承担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被告违反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教育原则

国家总督学、原国家教委副主任柳斌先生认为:“考试本来是评价教学得失的一种手段,也是教学工作信息反馈的一种手段。教师可以通过考试,检验自己哪些内容教得好,哪些内容教得不好,哪些地方没讲到,从而去改进教学工作。分数也是给予学生适当评价,以激励学生上进的一种手段。”“分数只是教育工作中一个很小很小的部分,它是变化的,发展的,不是一成不变的。”“但是,经过年复一年的统考、统测使分数和考试的功能异化了,本质的东西被埋没了,一些负面的影响突出来了。考试已异化为对学生管、卡、压的工具,分数已变成迫使学生挨打受骂、逃学,甚至出走、轻生的魔鬼。”

1996年至1997年,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进行了中国城市独生子女人格发展的大型研究。发现87.2%的10岁至15岁的儿童成就需要较低。进一步分析发现,由于竞争激烈,大多数孩子感到学习压力大,而压力越大成就需要越低。学习压力压“跑”了成就需要。

分数怎样成为学生的隐私

在以升学考试为中心的应试教育向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的素质教育转变过程中,分数成为学生的隐私无疑是一个重要环节。但是,由于复杂的原因,分数成为学生的隐私涉及到一系列需要解决的问题。

首先,要在全社会尤其在父母、教师和学生当中树立儿童权利的观念。儿童(系指18岁以下任何人)拥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等四项基本的权利,也拥有隐私权。既然考试分数可以成为个人隐私,儿童完全有权利决定是否公开以及对谁公开,每一位教师和家长及有关人都应尊重儿童的权利。

第二,作为监护人,父母有权知道孩子的学习状况,教师也有责任向家长如实介绍,但是否公开学生的分数仍应尊重学生的意愿。实际上,小学和初中阶段的学生,真正重要的是学习态度和学习方法,并非分数。建议教师与家长分析学生状况应单独交谈。

作为教师,每次考试测验之后,可以表扬几位成绩突出的学生,指出他们在学习态度和学习方法上的优点,也可以不点名地分析某些学生的失误原因。这样既抓住了要害,又保护了学生的自尊心,效果也会积极健康。

第三,毋庸讳言,目前的高考制度对中小学教育影响过大,这是不正常的,应逐步调整改变的。九年义务教育是合格教育,不是竞争教育;是面向全体学生的素质教育,不是面向少数学生的选拔教育;是成功教育,不是失败教育。而竞争教育、选拔教育注定是失败教育。

(作者单位: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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